案情回顾:2012年6月2日15时5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口,周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驶来,周某所驾车辆左前部与顾某身体及其所驾电动自行车右侧接触,造成顾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顾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股骨干骨折(右)、脑震荡、全身多发皮肤裂伤等。经鉴定,顾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
顾某起诉要求周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56,444. 17元,营养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350元,误工费6866. 67元,护理费10, 300元,交通费1 200元,辅助器具费118元,残疾赔偿金39,442.2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250元。周某辩称,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顾某的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某保险公司辩称,周某所驾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 时,不存在分项限额的问题,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受害人各个赔偿项目的损失,无论是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还是修车费,均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比如在事故责任为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全责方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受害人的损失为修车费20万元,则其首先从对方车辆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获得2000元的赔偿,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198,00元,均可以从对方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中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