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晚,贺某驾驶自家的货车运送货物。途中,贺某因内急下车方便,便将车子随意停在了马路边。谁知还不到5分钟,就听一声巨响,一辆小轿车从后面径直撞上了停在路边的货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贺某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中,小轿车上的乘客贾某右眼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前期医疗费就花去了5万余元。事后,贾某一纸诉状将贺某、周某及双方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0万元。
审理中,轿车车主周某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但货车司机贺某认为自己“很无辜”。贺某表示,事故发生时货车已经完全停靠在路边且处于熄火状态,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货车车主贺某因为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撞货车投保了交强险,法院遂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贺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轿车车主周某及其保险公司负担。
法官说法:一般人都会认为车子只有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车子熄火停在路边,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无需担责,实际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因此,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当选择在规定地点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后要开启相应的警示车灯并在车前、车尾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