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是北京市怀柔区一家商贸公司的员工,2015年3月末,田某去商贸公司拉水泥,两名工友陶某和马某协助他装车。装完车后发现副驾驶只能坐一人,陶某说自己去车后斗坐,田某未加以制止。田某在去怀柔区某镇加油站时,前方忽然出现2米多高的限高杆,田某料想陶某应该是坐在后斗上的,不会撞到杆子上,于是径直开了过去。令田某没想到的是,只听到“咣当”一声,田某回头一看,陶某已经倒在后车斗昏迷不醒。原来,在货车穿过限高杆时,陶某正站立在车斗里,头部恰好撞到限高杆上。5月份,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为颅脑损伤后多器官衰竭死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货车车厢不能载客。田某在驾驶货车时,却任由陶某乘坐后车斗,未进行阻止。另外,田某在驾驶货车经过限高杆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能够预见陶某当时可能是站立状态,却存在侥幸心理,未对陶某进行提醒,最终致使陶某撞到限高杆上,导致死亡。据调查,该限高杆标志系某镇政府管理下的施工队安装,目的是为了保护基本农田改造项目田间路,防止超载大货车碾压路面导致破损,但其未经许可在道路上私设限高横杆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北京市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田某承担主要责任,怀柔区某镇人民政府承担次要责任,陶某无责任。
2015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镇政府共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违规载人,且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被害人陶某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某镇政府私设限高杆也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但被告人田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处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田某当庭认罪,并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