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新邵县某镇石下村村民周X祥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湘EHXXX二轮摩托车前往邵阳市区务工,7时10分许,途径新邵县蔡锷北路大成科技与财神路十字路口时,与从左侧财神路开来由苏X成驾驶的湘EGXXXX小车相撞,造成周X祥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邵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苏X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X祥未戴安全头盔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周X祥被送往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66543元。经司法鉴定,周X祥之伤已构成9级伤残。原告周X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苏X成(肇事司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54921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X祥在事故发生时未戴安全头盔,该行为虽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因其伤情主要集中在头部,该行为对于原告周X祥自身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告周X祥应承担自身头部受伤损失10%的次要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