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定损机关定损数额不一

发布日期:2017-08-28 12:01:24 文章来源:
文章关键词:交通事故  鉴定机构
案例:鉴定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定损机关定损数额不一,如何索赔?
赵某与袁某两人驾驶的车辆发生 作出的报告中已经注明,该修理费用系直接损失,不包括“隐性损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鉴定机关一般对车辆易见损坏部分进行估价,很少拆分内体。保险公司在进行定损时,会详细地对内部与外部损坏部位进行定损。
(2)保险公司作出了价格的鉴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应以修复价格为准。赵某家人已经实际支付了车辆的修理费10.2万元,应该按照10.2万元进行赔偿。
法院对该案最后判决: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代理意见及证据材料,对此案作出判决,按照10.2万元判决袁某及挂靠单位对赵某家人进行赔偿。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